根据国际公约,双边条约和互惠对等的原则,中国政府给与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免纳税待遇,但以下所列项目除外:
l 通常记入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的捐税。
l 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(但用在领馆馆舍的不再此限)。
l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,外交官亡故,其在中国境内的有关动产免税捐税。
l 外国外交人员在华取得在驻华外交机构以外的个人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