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和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港、澳、台同胞短期来内地,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,办理暂住登记。在宾馆、饭店、旅店、招待所、学校等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、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,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;住在亲友家的,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(农村可在72小时内)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。
华侨和入了外国籍的华人需要申报住宿登记,申报的时限、地点、程序和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外国人申报住宿登记一致。